鑒定類別
河南涉案PE管材質量鑒定【塑料】
摘要: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委托華碧鑒定所對涉案PE管材的氧化誘導時間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進行物證鑒定。華碧鑒定所根據(jù)實驗室物證檢測數(shù)據(jù)與結果,以及相關國標等進行驗證試驗與綜合分析,做出了綜合判斷,鑒定出涉案PE管材樣品的氧化誘導時間均小于20分鐘,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出具了相關物證鑒定意見書。
華碧[2013]物鑒字第***號
1. 委托單位: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
1. 委托單位: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對涉案PE管材的氧化誘導時間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進行物證鑒定
3. 委托日期:2013年04月16日
4. 鑒定材料:
1)、文件清單:《對外委托案件委托書》一份
2)、樣品清單(見附圖):
(1)、未使用的直徑250mm的PE管材2根(命名為檢材250-1#,250-2#)
(2)、未使用的直徑200mm的PE管材2根(命名為檢材200-1#,200-2#)
(3)、未使用的直徑110mm的PE管材2根(命名為檢材110-1#,110-2#)
(4)、未使用的直徑90mm的PE管材1根(命名為檢材90-1#)
(5)、已損壞的直徑160mm的PE管材2根(命名為檢材160-1#,160-2#)
(6)、已損壞的直徑200mm的PE管材1根(命名為檢材200-3#)
5. 鑒定地點:華碧鑒定所
6. 檢案摘要:
申請人A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B市某塑膠有限公司一案訴至B市某人民法院,該院委托我所對前述事項進行物證鑒定,我所受理了此鑒定。
7. 鑒定過程(略)
8. 綜合分析及檢驗結果(略)
9. 鑒定過程圖片
圖1:樣品外觀照片-1
圖1:樣品外觀照片-2
圖1:樣品外觀照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