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賴先生在東莞市華熙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進口大眾車,價格為33.5萬元。新車買來沒多久,就接連發(fā)生故障,而且故障發(fā)生在汽車的發(fā)動機、變速箱這類涉及行駛安全的關鍵部件上,此后兩年內總共經歷了六次大修。多次無效果的維修讓賴先生苦惱不已。2011年年底,賴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車輛存在故障經常需要維修、無法正常使用為由要求華熙公司退車或換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賴先生提交的維修結算單可以證明,賴先生購買的涉案車輛因發(fā)動機存在故障,進行了多次維修。由于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車輛存在的故障是因為賴先生使用、保養(yǎng)不當導致的,法院因此認定,車輛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自身的質量瑕疵。
法院判決,結合賴先生使用車輛的總時長、購車價格、車輛使用期間存在故障需要維修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應扣除車輛折舊3萬余元。因此,賴先生將車輛退還給華熙公司后,華熙公司應返還購車款29萬余元,并向賴先生返還購置稅1.4萬余元,賴先生則將涉案車輛退還給華熙公司。
文章來源:大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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