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濱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在深圳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深圳新聞網、深圳法院網對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直播,中央電視臺法治頻道也進行了錄播。
庭審焦點
焦點一 案件是否存在“頂包”?
雖然在此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多次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證明肇事司機確實為侯培慶,不存在“頂包”。但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害人譚某立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張律師又再次提出“頂包”問題。
在質證階段,張律師稱事故發(fā)生后,肇事的GTR跑車的駕駛位下除了留下一對人字拖鞋外,旁邊還有散落的牙齒,然而侯培慶和車內的其他三名女乘客均沒有牙齒缺失,所以他認為當時駕駛跑車的另有其人。對此,公訴人表示在GTR跑車駕駛座左側地板上確實有一顆牙齒,經鑒定屬于車內的孫某,相關證據(jù)顯示孫某右上牙有缺失。張律師稱車內原本散落了三顆牙齒,公訴人則表示證據(jù)里僅有一顆。
張律師還提到,事發(fā)當天早上10時26分,侯培慶呼氣檢出乙醇含量為104毫克/100毫升,深圳市物證檢驗鑒定中心從侯培慶身上提取的血液進行鑒定,檢出的乙醇含量為90.7毫克/100毫升。張律師稱其咨詢了醫(yī)務人員,醫(yī)務人員稱飲酒后一小時內呼氣的乙醇含量濃度可高于血液濃度,但3小時后檢測的濃度不可能高于血液濃度。侯培慶進行檢測時已距離事發(fā)時間7個小時了,而乙醇含量濃度仍高于血液濃度,所以可推斷侯培慶是在檢測才喝的酒,醉駕跑車的并不是他。
晏某川是當時駕駛紅色大眾桑塔納出租車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后他辨認侯培慶可能是肇事司機。張律師稱晏某川事后回想起在事故現(xiàn)場見到的肇事司機并不是侯培慶,但由于有所顧慮,一直沒有同意出庭作證,所以張律師沒有提前申請晏某川出庭作證。下午的庭審開始后,晏某川突然出現(xiàn)在了庭審現(xiàn)場,于是張律師向法官提出讓晏某川出庭作證的請求。法官表示,由于晏某川已在庭內旁聽了幾分鐘,所以不得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對于“頂包”的存疑,公訴人出示了多份證人證言、視頻證據(jù)等來證明當時駕駛跑車的就是侯培慶,并排除了楊某、許某周和許楚某等三人為跑車司機的可能。
焦點二 比亞迪電動車是否有安全缺陷?
昨日庭審中,比亞迪E6電動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是三方辯論焦點之一。
檢方出示了深圳“5·26”重大交通事故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質量鑒定專家組的相關質量鑒定報告。該報告的結論證實,兩次碰撞對車內三名乘員造成致命性傷害,整車安全設計未見缺陷。侯培慶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這份鑒定報告的結論有偏向性,不客觀不真實。起訴書及驗尸結果已經明確,被害人譚某立、張某靈和唐某露均符合生前燒死,這與鑒定結論稱三人是因碰撞造成致命性傷害相悖。此外,“事發(fā)后,比亞迪電動車的司機譚某立并不在駕駛位上,而是在副駕駛位?!?/P>
庭審:闖紅燈時已減速
昨日庭審中,檢方指出侯培慶應認識到事發(fā)當晚自己醉酒駕駛、超速行駛、穿拖鞋駕駛、闖紅燈和不懸掛車牌等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侯培慶稱當晚他不記得自己喝了多少酒,在去第二個酒吧時已不太清醒了?!皼_紅燈是我當時沒有抬頭看燈,才以緩慢的速度闖了紅燈,并不是以高速闖紅燈?!睂τ跈z方指控侯培慶駕駛的紅色跑車當時以236.8~247.8公里/時的速度行駛,侯培慶稱不符合實際?!霸谶M入濱海大道前是個右轉彎,任何人都不可能以這么快的速度轉彎?!倍{駛的紅色日產GTR跑車是他上司許某輝的,事發(fā)時車輛沒有懸掛車牌,侯培慶表示他在開車前曾拿出車牌懸掛,但因少了螺絲沒能掛上。
侯培慶稱,當晚喝了酒駕車在濱海大道上高速行駛,在看到前方比亞迪電動車后,他立刻踩了急剎車,但還是碰上了比亞迪電動車,后來又撞上了隔離帶。事發(fā)后他拉了手剎后下車,看到紅色出租車翻了車,車內有人出來后在報警。比亞迪電動車著火了,因為怕會爆炸,侯培慶就返回跑車讓后坐的兩位女生下車?!耙驗楫敃r很暈,我就爬到了路對面的紅樹林草地上睡了一會兒,然后打電話給朋友讓他送我到大梅沙游艇會睡覺。朋友告訴我有人員傷亡,但是我當時很不清醒,就想著回去休息了再處理這個事情。第二天朋友來到酒店找我讓我自首,我洗了個澡就去了?!?/P>
陳述: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尤其是侯培慶的行為如何定性等焦點進行了辯論。檢方認為侯培慶以醉酒嚴重超速駕車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三人死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侯培慶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定性錯誤,應以交通肇事罪定性。
辯護人認為,侯培慶的行為只是一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必須以主觀上有故意犯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則是一種過失犯罪。辯護人表示,證據(jù)顯示侯培慶在事發(fā)前十幾米有剎車行為,說明并非放任自己的行為。侯培慶在*后陳述時堅持認為,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人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qū)別確實是主觀與過失之分,而對主觀的標準判斷則是對結果的預見,侯培慶被公訴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恰恰是間接故意犯罪,這是從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后果的認知等多方面進行的判斷。而在此案中,侯培慶醉酒后駕車、高速行駛、穿拖鞋開車、闖紅燈等數(shù)個因素疊加,他作為一個熟悉車輛的老司機應該比普通人更能預見到如此駕駛的危害性,他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險結果的發(fā)生,對后果有主觀上的放任。 庭審進行了近5個小時,該案將擇期宣判。
新聞來源:羊城晚報